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案件处理与终止
1.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案件处理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建立档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通知投诉方,如果没有受理,应当告知投诉方没有受理的原因。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向被投诉方发送《投诉情况通知书》告知其投诉详情。被投诉方对投诉情况逾期不予处理和答复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应每隔2个工作日催办一次,连续催办3次后仍然不予处理和答复的,视为拒绝处理。
如被投诉方对投诉情况不存在争议,其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进行处理,农忙季节应在2日内进行处理。被投诉方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
2.调查取证
案情复杂时采用现场调查,查看现场及机具,查看说明书、合格证、三包凭证等,弄清产品明示的质量规定、企业的承诺(如有的企业承诺三包期内机器发生故障48小时内到场处理)、投诉事项的现象、事实,收集齐证据。
3.投诉案件调解
调查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做出整个投诉事件的调查结论,并对当事各方进行调解协商,促成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各方对一些主要事实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在调查后认定被投诉方对投诉方提出的问题无任何责任,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可终止调查处理。经多次(3次以上)调解后投诉双方主张仍有一定的差异,但差异不大,并有达成协议的希望,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工作人员可在公平公正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提出一个解决方案,供双方协商,如仍不能达成协议,可终止调解。
4.可以终止处理投诉案件的情况
(1)争议各方自行和解的;
(2)投诉方撤回其投诉的;
(3)经多次(3次以上)调解仍不能达成处理协议的;
(4)在调查过程中争议双方对主要事实分歧较大,不能认同对方观点的,双方无法达成对事实认定一致,调查人员无法准确认定,且又无法进行检验或者鉴定的;
(5)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认定被投诉方对投诉方提出的问题无任何责任的;
(6)争议一方已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
(7)投诉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8)被投诉方拒绝处理的农机质量投诉案件可直接进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