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受理条件
1.投诉的基本条件
(1)投诉方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或者其他合法的社会服务组织。
(2)所拥有的农业机械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的不在此列。
(3)仅限于质量问题,这里所说的质量问题包括: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其他问题的投诉不予受理。
2.投诉方应提供的书面材料
(1)投诉方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方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准确信息。
(2)被投诉的农业机械产品的名称、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维修日期、销售商、维修商,质量问题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故障状况描述以及与被投诉方协商的情况、投诉要求等信息。
(3)有关证据包括:购机合同、购机发票、三包凭证、合格证、身份证、维修记录等复印件。
(4)投诉书。投诉书中将上述信息相关信息填写清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方不具备投诉资格的;
(2)投诉方提供的关键性证据材料不齐全或者不一致的;
(3)没有明确质量诉求和被投诉方的;
(4)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除外);
(5)投诉方主动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6)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已经受理或已经处理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8)投诉的问题超出农业机械质量范围的;
(9)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