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条例》共八章三十四条,分为:总则、推广使用、社会化服务、科研开发、质量保障、扶持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促进条例》对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质量保障、推广使用、社会化服务等活动作出全面规定。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政府和部门职责。为促进我区农业机械化工作,《促进条例》明确了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纳入规划、增加投入、加强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推广应用等,尤其是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明确农机协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促进条例》同时明确了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二、强化了农机科研开发。长期以来,我区农业机械产品长期在低水平、小型化、引进仿制上徘徊,农机工业落后,农业机械科研力量不足,水平不高,特别是缺乏创新能力,成为制约我区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因素,《促进条例》新增加了第四章科研开发专章,规定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适合我区的农业机械产品需求与科研导向目录进行科研引导;组织开展技术攻关;扶持建设科研平台;鼓励支持研发或者引进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并有重要推广价值的农业机械科技成果安排资金予以扶持等。
三、《促进条例》明确了促进我区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各项保障措施,包括公益性经费保障、科研开发扶持、农机补贴制度、金融支持、倾斜扶持、项目用地保障和建设扶持、基层推广人员保障、基层培训推广机构资产保护、在村民委员会明确农机协管员等。
四、进一步规范了农机质量保障各种行为。《促进条例》对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维修、作业服务应当执行的标准和规范,对农业机械常用零配件供应、农业机械故障处理以及质量调查和投诉处理均作出了相关规定。《促进条例》还规定了农业机械维修许可、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的条件及办理程序。
五、细化了农机补贴制度以及便民措施。《促进条例》明确要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设置购置补贴、作业补贴和更新补贴制度,同时规定要提高补贴服务质量和效率,简化补贴发放程序,推进农业机械补贴服务窗口逐步向农村延伸设置。《促进条例》规定,驾驶培训许可证下放到县级农机部门颁发。
六、严格法律责任,确保《促进条例》实施。《促进条例》对禁止性行为,设定了较为科学合理的法律责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确保《条例》得以有效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