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进条例》的立法背景
我区在1996年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几经修改,对规范我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合法权益,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化,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国家强农富农政策的调整,《管理条例》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规范不够,一些规定已不符合当前改革发展的要求。此外,国务院于2010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提出“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而农业机械是现代农业的物质基础,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大为新时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指明了方向,任务也更加艰巨。“十二五”期末,我区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为50%,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差13个百分点,其中水稻机插秧低近20个百分点,糖料蔗机收刚刚起步,要实现我区下一步农业机械化发展目标,任务艰巨而繁重,需要通过立法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以此同时,基层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而积累的不少经验需要以法规的形式予以规范。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促进我区农业机械化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农业,有必要对现行《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因此,制定《促进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促进条例》的制定过程
自治区农机局自2015年1月开始着手对《促进条例(草案)》制定进行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并于2015年6月10日向自治区政府报送送审稿。自治区政府于2015年12月10日将《促进条例(草案)》议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2016年9月26日,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将审议情况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会议审议后,《促进条例(草案)》进入二审程序。进入二审程序后,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开展了一系列的立法调研活动。先后到百色市、柳州市开展调研,听取了当地公安、财政、国土、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有关管理部门、农机企业、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以及部分基层人大代表意见;多次向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征求意见;召开有立法专家顾问、人大代表参加的立法专家论证会;此外,还就《促进条例(草案)》有关问题多次与自治区农机局进行了研究。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方面建议的基础上,对《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2017年3月27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对《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于3月29日表决通过。
三、《促进条例》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立法总体思路
《促进条例》在立法总体思路上重点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强农富农政策。二是严格遵循上位法有关规定。三是注重转变政府职能。对可以通过市场调节、事后备案等手段解决的,尽量调整行政职能。四是注重部门协作。农业机械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农业机械研发、农机农艺融合、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需要各部门各尽其责、互相配合、共同推进。五是注重总结推广我区基层成功的做法,吸收借鉴外省立法经验。
(二)关于标题的修改
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条例》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主要理由为,修改后的标题一是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相对应;二是与草案的条文内容更为吻合;三是更能体现静态动态转变,强化引导扶持,寓管理于服务,更符合形势要求。
(三)关于框架问题
《管理条例》共七章三十五条,章节由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扶持措施、第三章社会化服务、第四章推广使用、第五章质量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和第七章附则,调整为《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推广使用、第三章社会化服务、第四章科研开发、第五章质量保障、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和第八章附则共八章三十四条。这样调整后,与上位法的结构顺序响应,更科学合理。
《促进条例》保留原文3条,修改20条,删除12条,增加11条。
(四)关于增加第二章科研开发专章内容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农业机械科研力量不足,水平不高,特别是缺乏创新能力,导致我区农业机械产品长期在低水平、小型化、引进仿制上徘徊,成为制约我区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结合我区实际,在《促进条例》增加第二章科研开发专章,规定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适合我区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产品需求与科研导向目录进行科研引导;组织开展技术攻关;扶持建设科研平台;鼓励支持研发或者引进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并有重要推广价值的农业机械科技成果安排资金予以扶持等。
(五)关于农业机械化补贴制度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是党和国家惠农强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实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制度,安排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中包括用于农业机械作业和更新的补贴资金,而农业机械作业燃油补贴也已并入农业生产综合直贴,不再单独实行。因此,将涉及到有关内容的《管理条例》第七、第八、第十条合并修成改成《促进条例》的第二十六条,并且对如何方便群众办理农业机械补贴和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管理作出规定。
(六)关于农机协管员
桂林市自2010年出台《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配备农机管理员的通知》(市政办〔2010〕224)以来,实施效果显著。至今桂林市已有12个县(区)在村民委员会配备了农机管理员,解决了最基层农机化工作有人管的问题。在自治区、市、县、乡(镇)农机化管理网络基础上,密实补织行政村农机化管理网络点,利用农机化五级管理联动机制,齐抓共管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使用,落实好农业机械化补贴惠农政策。因此,在总结桂林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机管理员队伍建设,在村民委员会明确农机协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等内容作为《促进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内容。
(七)关于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核发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商事登记改革要求,农业机械化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核发已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修改为后置审批事项,因此,《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作了相应的修改。
(八)关于驾驶培训许可证颁发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 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实施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认定”行政审批项目2013年已经下放委托本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实施审批,因此,《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驾驶培训许可证颁发由自治区修改为县级农机部门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