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5年7月15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的规定,我局组织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机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6 年3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机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证农业机械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依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省级鉴定能力,是指农机鉴定机构依据正式颁布的农机鉴定大纲(包含部级、省级大纲),开展省级推广鉴定、选型鉴定和专项鉴定,对农业机械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准确评价,并向社会出具鉴定数据和结果的能力。
本细则所称的认定,是指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化主管部门)对省级农机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省级鉴定能力所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第三条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对申请鉴定能力认定的机构进行资格验证和鉴定能力考核。
第四条申请鉴定能力认定的鉴定机构,应当满足农业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方可通过资格验证。
第五条申请鉴定能力认定的鉴定机构,应当满足农业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方可通过鉴定能力考核。
第六条申请能力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农业机械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申请书(附件1);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
(四)农机鉴定项目所用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情况一览表;
(五)农机鉴定工作人员一览表;
(六)申请项目相应全项鉴定验证报告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能力证明文件。
同时,提交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各一套。
第七条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能力认定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内容。对符合规定的,确定考评组,进行现场考评。
第八条考评组一般由1~3人组成。考评组成员专业构成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
考评组应当独立开展考评活动,并对考评结论负责。
第九条考评组组长接受任务后应制定现场考评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现场考评一般应当在1~2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第十条现场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资质核查、质量管理体系审查以及仪器设备、设施环境和人员素质考评。
考评项目分为关键项和非关键项,具体按《省级农机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综合考评表》(附件2)执行。
第十一条考评组现场核查申请机构所提交资质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申请机构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相关要求,并能对农机鉴定工作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第十三条申请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鉴定数据和结果的准确;仪器设备和设施应满足相关农机产品鉴定大纲的要求,关键仪器设备和设施配备率、在用仪器设备校准(检定)合格率和完好率均为100%。按关键仪器设备和设施配备要求考评配置情况。
第十四条申请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农机鉴定员。从事农机鉴定工作的农机鉴定员,应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需经农机鉴定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具有相应农机鉴定工作经历的农机鉴定员比例不低于机构人员总数的50%。
第十五条申请机构应具有申请认定能力相关产品的鉴定验证报告、鉴定记录和鉴定档案。
第十六条考评可通过调阅文件资料、核查记录、座谈提问、现场试验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现场考评中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时,考评组应当终止审查。
第十八条考评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科学严谨,廉洁自律,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现场考评,填写考评记录。
第十九条现场考评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和“基本通过,需整改后确认”三种。考评项目全部“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通过”;关键项出现 “不符合”,或非关键项超过3项“不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不通过”;对非关键项中3项以内(含3项)“不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基本通过,需整改后确认”。
第二十条现场考评为“基本通过,需整改确认”的,被考评机构需对不符合项提出整改措施,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考评组。
第二十一条考评组根据现场考评结果,在现场考评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考评报告。对需整改的,考评组在收到整改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提交确认结果。考评报告内容包括省级农机鉴定机构基本信息、考评过程、推荐认定的能力范围、考评结论、整改确认结果等,并附考评记录和其他相关见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考评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考评组考评报告和能力认定建议做出认定。
第二十三条农机化主管部门对通过能力认定的项目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通过认定的机构名称、鉴定范围、有效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等。
通过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有农业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农机化主管部门取消相应能力认定。
第二十四条被认定具有省级鉴定能力的农机鉴定机构需新增能力认定项目或认定有效期满需重新认定,可提出扩项或重新认定申请,按规定程序实施认定。重新认定申请应在认定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其认定结果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被认定具有省级鉴定能力的农机鉴定机构经批准的计量认证证书失效,其被批准的能力认定同时终止。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2015年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机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农业机械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申请书
2.省级农机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综合考评表
附件下载:1.农业机械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申请书;2.省级农机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综合考评表